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齐秋敏,女,198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春,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1845号。
法定代表人魏俊明,董事长。
被告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阳街。
代表人张见萌,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远新,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秋敏诉被告 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秋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