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秋敏与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齐秋敏,女,1988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新春,吉林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1845号。

法定代表人魏俊明,董事长。

被告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阳街。

代表人张见萌,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远新,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秋敏诉被告 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秋敏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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