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步某某 ,女,1990年1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董某某 ,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朱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步某某 诉被告董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某某 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某某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岳晓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