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温某某,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贾某某,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