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照红
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2015)汪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照红
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