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9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梁照红

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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