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二初字第224号
原告李忠亮,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方世振,男,朝鲜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李忠亮诉被告方世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忠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李忠亮负担。
审 判 长 梁照红
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