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亮与方世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9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二初字第224号

原告李忠亮,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方世振,男,朝鲜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李忠亮诉被告方世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忠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李忠亮负担。

审 判 长  梁照红

人民陪审员  孙宝胜

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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