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崇与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崔崇,男,1968年10月10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长。

原告崔崇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来院,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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