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被告李冬梅,女,1976年11月3日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来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