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
被告关晓东,男,1974年4月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立平,女,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
被告秦凤江,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
被告赵国范,女,1960年8月2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关晓东、张立平、秦凤江、赵国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春光
人民陪审员 胡景海
人民陪审员 张 鑫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