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睿翔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长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566号

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

被告张长久,男,1969年10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来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睿翔物业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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