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王秋光,男,1957年2月2日生,满族,职员,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晶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洪伟,该局干警。诉讼代理。
原告王秋光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王秋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先行向本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违反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秋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