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阳与雷刚、兰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8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雷阳,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雷刚,男,36岁,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兰建国,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阳诉被告雷刚、兰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岳晓玲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