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雷阳,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雷刚,男,36岁,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兰建国,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阳诉被告雷刚、兰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岳晓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