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8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环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王晶石,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董事长。

原告王晶石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晶石于2015年9月11日告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晶石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计 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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