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车广伟,理事长。
被告张建英,女,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被告杨蕾娜,女,1980年8月2日生,满族,公务员,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英、杨蕾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