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英、杨蕾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28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车广伟,理事长。

被告张建英,女,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被告杨蕾娜,女,1980年8月2日生,满族,公务员,现住伊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建英、杨蕾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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