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二初字第274号
原告: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铁西路103-1号。
法定代表人:杨炳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麦格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69号天庭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雨,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麦格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00元,减半收取1,43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鑫基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