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89号
原告杨某某 ,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
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某某 诉被告李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