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92号
原告:赵环,男,50岁。
被告赵光锡,男,41岁。
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环诉被告赵光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光锡于2014年10月份起多次向原告赵环借款660,0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20偿还。此款逾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此款及利息。审理中,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光锡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环欠款66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由被告赵光锡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0 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