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中民抗字第33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住所:磐石市。
负责人:杨玉柱,行长。
原审被告:徐振林,男,汉族,1963年6月7日生,农民,住磐石市。
原审被告:赵奎,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农民,住磐石市。
原审被告:杨杰,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农民,住磐石市。
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原审被告徐振林、赵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磐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市检民监[2015]2202000003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李春露
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
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