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6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利,行长。
委托代理人:裴彦奇,该行客户部职员。
被告:张善明,男,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赵中祥,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陈新,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与被告张善明、赵中祥、陈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负担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579元。
审判员 孙 罡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鹏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