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305号
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车广伟,理事长。
被告冯颜,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
被告黄玉杰,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
本案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颜、黄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