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258号
原告邱玉太,男,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赵品慧,局长。
本案在审理原告邱玉太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玉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计 奎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