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万发诉桦甸市四闸门渔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15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672号

原告:杨万发,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四闸门渔场。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王一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发与被告桦甸市四闸门渔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发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万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清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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