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672号
原告:杨万发,男,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四闸门渔场。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王一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发与被告桦甸市四闸门渔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发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万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清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鹏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