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36号
原告齐立军,男,53岁。
被告李树杰,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立军与被告李树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立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离开住所不知去向,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立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富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