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197号
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工人街1-7号。
被告王玉贵,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00元,由原告负担151.50元。
审判员 闫有利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