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海与被告任海峰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15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振海,男,44岁。

被告任海峰,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与被告任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海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离开住所不知去向,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周玉富

审判员  刘建忠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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