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98号
原告李振海,男,44岁。
被告任海峰,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海与被告任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海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离开住所不知去向,无法参加诉讼。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周玉富
审判员 刘建忠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