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贵诉孙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15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桦民二初字第652号

原告:孙德贵,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桦甸市。

被告:孙凯,男,农民,住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贵与被告孙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贵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德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余款依法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清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