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龙与焦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1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张彦龙,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焦德明,男,1968年5月7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彦龙诉被告焦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计 奎

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

代理审判员  吴 迪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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