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45号
原告姜欣妍,女,2002年2月14日生,满族,学生,现住
伊通满族自治县 。
原告姜瀚程,男,2010年6月20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法定代理人贾明明,女,1983年3月28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姜国锋,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案在审理原告姜欣妍、姜瀚程诉被告姜国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欣妍、姜瀚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