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欣妍、姜瀚程与姜国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1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环民初字第45号

原告姜欣妍,女,2002年2月14日生,满族,学生,现住

伊通满族自治县 。

原告姜瀚程,男,2010年6月20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法定代理人贾明明,女,1983年3月28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姜国锋,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

本案在审理原告姜欣妍、姜瀚程诉被告姜国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欣妍、姜瀚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春光

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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