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60号
原告杨某某,男,200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5年4月20日生,满族,住舒兰市。
被告杨某,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