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0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60号

原告杨某某,男,200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女,1985年4月20日生,满族,住舒兰市。

被告杨某,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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