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新安乡联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1:0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32号

原告邹某某,男,1954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新安乡联合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村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舒兰市新安乡联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交。 

审 判 员  张秀斌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人民陪审员  赵阿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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