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一初字第995号
原告鲁德立,男,汉族,农民,住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辛存敏,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治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立与被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德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鲁德立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沈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