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866号
原告韩某某,女,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舒兰市新安乡新安乡秀水村五社。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舒兰市新安乡秀水村五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