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699号
原告曹某某,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佰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丽
住所地:舒兰市上营镇铁东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舒兰市佰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