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张立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5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730号

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弘,女,朝鲜族,该单位职员。

被告张立冬,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冬供用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代仁龙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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