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李金华,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华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华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华撤回起诉。
原告李金华预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金华承担。
审 判 长 刘海鹰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