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5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38号

原告张某,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上营镇太和村一社。

被告张某某,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上营镇太和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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