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38号
原告张某,男,1957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上营镇太和村一社。
被告张某某,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上营镇太和村一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秀斌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