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36号
原告:胡雷光,女,1961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长春路。
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原告胡雷光与被告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门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雷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丰门窗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胡雷光诉称:2013年3月7日,原告由被告招录到其单位工作,工种为仓库管理,月工资为235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截止起诉日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1月、12月工资,共计4700.00元。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且拖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原、被告事实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5850.00元(11个月);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4700.00元;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350.00元(1个半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泰丰门窗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告由被告招录到其单位工作,工种为仓库管理,月工资为235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1月工资2350.00元、12月工资2350.00元,共计4700.00元。自2015年1月起,原告未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做出吉高劳人仲不字【2015】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企业信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证明、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明细表及证人奚秋波出庭作证的证言。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从事仓库管理,被告在此间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是否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举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自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及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及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胡雷光与被告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原告胡雷光与被告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告吉林市泰丰门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雷光工资4700.00元、经济补偿金2350.00元(1个半月)及双倍工资25850.00元(11个月),共计329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鹰
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