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269-2号
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经理。
被告何凤柏,男,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诉被告何凤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多利联合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审 判 员 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 徐 媛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