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844号
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弘,女,朝鲜族,冬晨公司职员。
被告:段英楠,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许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