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65号
原告:邹琪,女,1995年9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吉林市霖霏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琪被告吉林市霖霏潮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邹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邹琪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