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550号
拟稿人
代仁龙
核稿人
签发人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橡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弘,女,1977年3月28日生,朝鲜族,该公司职员,住磐石市河南街金融小区。
被告:王启坤,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啤酒厂2号楼4单元3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启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代仁龙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许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