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0:49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殷某某,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下落不明。

原告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依法公共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亦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在一起断断续续的生活了两年左右,之后被告张某某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患有先天性视网膜脱落,与被告张某某结婚时,眼睛尚有视力,后来逐渐失明。原告与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庭审过程中,原告殷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

2、残疾人证,证明原告有一级残疾。

3、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情况说明、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治安警察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婚姻状况,婚后无子女,婚后五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下列事实无异议: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8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婚后五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案焦点是:原告请求离婚本院是否准许。

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应当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理由是:原、被告于198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后五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子女和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丽宏

审 判 员  徐中杰

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