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曹贵,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启辉,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告:李子民,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永吉县吉桦路华西小区。
被告:曹志强,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贵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子民、曹志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曹贵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贵负担。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