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贵诉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49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63号

原告:曹贵,男,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高君,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启辉,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告:李子民,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永吉县吉桦路华西小区。

被告:曹志强,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贵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子民、曹志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曹贵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贵负担。

审 判 长  周梁玉

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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