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751号
原告:王德全,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加东,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加东,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贵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诉被告王加会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原告承担425.00元,退回原告425.00元。
审 判 长 代仁龙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