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全诉王加会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48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751号

原告:王德全,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加东,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加东,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贵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诉被告王加会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原告承担425.00元,退回原告425.00元。

审 判 长  代仁龙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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