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603号
原告:王凤江,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文学,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江诉被告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许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