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兰漫霞,女,汉族,1953年10月26日生,长春铁路电工段干部,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系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润,系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漫霞诉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返还原物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兰漫霞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漫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漫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