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漫霞与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兰漫霞,女,汉族,1953年10月26日生,长春铁路电工段干部,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系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润,系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漫霞诉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返还原物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兰漫霞于2014年7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漫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漫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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