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四平市商业网点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奎,主任。
委托代理人兰昊,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四平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职员。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郭洪利,男,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诉被告郭洪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四平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于2014年6月17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四平市商业网点办公室承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