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鑫与陈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一初字353号

原告石某某,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姚婷婷,四平红嘴工业园区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现住四平市。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审查:该争议房屋原、被告离婚诉讼时并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动产物权尚未设立。至今,原、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取得该诉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全部退还原告石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边立军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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