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西郊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李艳红,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杨再春,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奕,男,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李艳波,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原告李艳红诉被告栾奕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栾奕、李艳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艳红诉称:2001年3月12日劳洪文(现已死亡)将其坐落于铁西区仁兴街电业村电业小区13号楼三单元三楼的私有产权房屋,以人民币四万元的价格卖给栾奕,没有登记过户。劳洪文卖房的行为是发生在已与前妻离婚并且两个个女儿相继死亡之后,故此不存在共有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的问题。栾奕在买得劳洪文房屋后,于2005年9月29日被告栾奕又与原告李艳红签订了买卖协议,将其购买的房屋以6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没有登记过户。原告李艳红于2005年9月30日搬入居住至今已9年。入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栾奕及劳洪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遭到劳洪文和李艳波阻挠,劳洪文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栾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又遭到被告李艳波阻挠,不予出具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导致原告办理过户不能。故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配合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艳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符,劳洪文与李艳波1995年结婚,1997年生一子劳铁。铁西区电业村13号楼3单元3楼,是劳洪文李艳波1997年公转私按工龄购买的,属夫妻共有房产。2001年3月劳洪文自己做主,没经我同意和签字的情况下,私自签便条协议将此房转让给栾奕,之后没办公证也没过户,调往南方后多年我方知此事,故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2005年9月,我们仍在南方时,汪秀琴当时明知此房没公证没过户又没经房产证人劳某某,同栾奕私自将手续不正规的房屋签了交易协议。以后汪秀琴找劳洪文将房屋过户李艳红,劳洪文才知此事,劳洪文不同意坚决不予过户。从2001年栾奕买此房,原告是借住,现在想得到房产,她根本没签过协议,房款也不是她付的。此房与李艳红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劳洪文病故,现在按法律应由李艳波和劳铁继承。第一次劳洪文私自决定同栾奕签协议买卖房屋,违反了夫妻共同房产,妻子未知又没经同意和签字,买卖无效。之后无论再和谁交易,明知手续不齐,故买卖行为无效。
被告栾奕辩称:我同意我母亲李艳波的意见。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证明2001年3月12日劳洪文和栾奕房屋产权有偿转让的事实。
2、买卖楼房协议书,证明房屋由栾奕转卖给李艳红。
3、房屋产权证,证明房屋产权人现仍是劳洪文。
4、证人汪某某证言(系原告李艳红和被告李艳波母亲),证明房屋转让事实存在。
被告李艳波和被告栾奕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公房转私房手续一份、交款票据两张,证明诉争房屋是被告李艳波和劳洪文的夫妻共同财产。
2、结婚证,证明被告李艳波与劳红文1995年9月13登记结婚。
庭审举证和质证以及法庭调查,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
本案被告李艳波与案外人劳洪文(现已死亡)系夫妻关系,被告栾奕系李艳波与劳洪文之子。在李艳波与劳洪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办理了本案诉争房屋的公产转为私产的变更手续,房屋产权证业主为劳洪文。2001年劳洪文与栾奕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劳洪文将本案诉争房屋以四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栾奕,2005年9月29日被告栾奕将本案诉争房屋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李艳红,该两次交易被告李艳波均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
本案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取得了被告李艳波的同意,房屋交易款项是否已经支付。
现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被告李艳波与被告栾奕系母子关系,案外人劳洪文(已死亡)系被告李艳波丈夫,2001年劳洪文与被告栾奕达成买卖协议,将本案诉争房屋卖给栾奕,2005年9月29日被告栾奕又将该房产卖给原告李艳红,该两次买卖行为被告栾奕均予以认可。被告李艳波主张自己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该买买行为无效。
本院认为,两次房屋买卖行为已经分别发生了13年和8年之久,证人汪某某即是原告李艳红、被告李艳波的母亲,又是房屋买卖行为的中间人,其作证证明本案诉争房屋的买卖,被告李艳波是知道该事实的,并证明购房款已经交付,被告栾奕自认购房款已经收到。综合以上情况,李艳波的辩解不能令本院确信其不知道房屋买卖的事实,因此被告李艳波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李艳波与被告栾奕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履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栾奕、被告李艳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李艳红办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电业村委电业村小区13号楼3单元3层306号83.55平方米住宅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栾奕负担712.5元、由被告李艳红7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晓明
审判员 徐中杰
审判员 陈 超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