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李艳红,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王维宝(又名王伟宝),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诉被告王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红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艳红负担225元。
代理审判员 王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