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红与王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6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郊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李艳红,女,现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王维宝(又名王伟宝),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诉被告王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红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艳红负担225元。

代理审判员  王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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