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高某甲,女,汉族,现住四平市。
被告高某乙,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高某甲于2014年4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
